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上述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第一大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推荐丁侃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主体均为公司下属控股、合营及联营企业,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认为该项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永利—————————李卓—————————
高倚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