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会议审议表决,全票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的规定,为提高公司再融资事项审议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增加上述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