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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关于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63号

关于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国西电,A股证券代码:601179;

丁小林,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田喜民,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丁小林、田喜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 号)查明的事实,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电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

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

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

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

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

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丁小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

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丁小林、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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