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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提供借款期限延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解决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需求,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

2、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且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资金管控等内控机制,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对该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风险可控。

3、因大通新材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不参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故未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期限延长事项。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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