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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信息披露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因职务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应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可采取一次性报备或一事一报两种方式。

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于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日常出席或列席公

司总裁办公会的人员。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并持续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所知晓的、新的内幕信息,报备日为知晓该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其中,由信息披露部门统一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由信息披露部门登记报送内容和时间);

(二)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传递过程的相关人员。

该类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并持续报告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必须、定期或经常地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报送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保密和提醒禁止内幕交易,并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披露部门登记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信息披露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信息披露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报送部门提供或收集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信息方式:

电话( ) 传真( ) 书面( ) 电子邮件( ) 会谈( ) 其他( )

商议筹划( ) 论证咨询( ) 合同订立( ) 编制( ) 内/外部传递( ) 决议( ) 其他( )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姓名
身份证号单位

/

岗位

*

知情人身份联系方式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其他说明:

1、内幕信息一事一登记;

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本表所列信息,

并按要求及时登记备案;

3、知情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中介机构、交易对手方等,或前述

单位经办人、前述自然人近亲属等;

4、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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