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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及时提交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信息披露部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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