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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职工监事1名,其余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均由股东提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除有权向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重要客户调查了解公司的情况外,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请求股东大会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应当设置监事会办公室,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无须股东大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条 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对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

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

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

配情况;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执行情

况;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一)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或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及时向董

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行

使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就其行使职权情况向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汇报。汇报包括:

(一)监事会需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

告应详细说明监事会在当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各方面运作的合法性;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及时根

据股东大会要求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监事会会议也可以用视频、传真、电话等方式召开,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后传真至公司或邮寄至公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

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后传真或邮寄至公司。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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