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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股份: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921号《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尚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尚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关于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有利于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且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价值确定。本次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独立董事:张春梅 王 众 傅菊荪

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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