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172 证券简称:万丰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07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663.18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69号),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68.04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609.0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8.9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8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发行人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 | 36,000.00 | 35,9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00.00 | 7,9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000.00 | 11,000.00 |
合计 | 55,000.00 | 54,8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3年5月27日出具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921号。根据鉴证报告,截止2023年5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资额为人民币2,129.9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129.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1 | 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 | 36,000.00 | 27,553.25 | 2,092.8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00.00 | 6,063.25 | 37.1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000.00 | 8,442.50 | - |
合计 | 55,000.00 | 42,058.99 | 2,129.90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5月9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475.7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475.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009.53 | 283.02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41.51 | 141.51 |
3 | 律师费用 | 849.06 | 37.74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84.91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含印花税) | 24.04 | 13.53 |
合计 | 6,609.05 | 475.79 |
五、审议程序
2023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921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鉴证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5月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921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