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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66名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125.3585万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二、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授权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现金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丰富投资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渠道,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授权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李爱文

廖义刚

钟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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