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049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董事会
(三)主持人:董事杨双保先生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公司会议室。
(七)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29日9:15至2023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八)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86,194,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5,345,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48,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002,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153,5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48,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5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8%;反对840,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62,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786%;反对840,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5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8%;反对840,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162,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786%;反对840,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股东张朋先生、兰海涛先生、周永冲先生为本议案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何俊辉、符海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