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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9

公告编号:2023-065证券代码:834549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和完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管理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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