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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何斌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何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3月15日,你配偶王玉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22,482.00元;2023年3月23日,你配偶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66,004.00元。你作为公司监事,你配偶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近亲属监督提醒,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述短线交易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3月25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配偶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号),此次减持收益已悉数上交至公司银行账户。

2、何斌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湖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表示在情况发生后已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了系统学习,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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