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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孙洁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公司未在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相关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孙洁晓先生在公司自2016年4月开始与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开展保理业务时承诺,若普创天信到期无法归还欠款,则由孙洁晓以自有资金偿还保理欠款。公司直至2021年4月,孙洁晓先生履行了上述承诺后,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一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孙洁晓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洁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及时向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通知了函件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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