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
3-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本上市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2-2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及研发情况 ...... 4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7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5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 15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 15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 15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的说明 ...... 16
(一)保荐机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16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16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 16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 16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 17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7
六、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8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 18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 18
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1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18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8
3-2-3(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 19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20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2
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通讯方式 ...... 23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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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中文名称 |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英文名称 | Hunan Huitong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2年01月10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06年11月03日 |
注册住所 | 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3号 |
办公地址 |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489号 |
邮政编码 | 410205 |
联系电话 | 0731-88701007 |
传真号码 | 0731-88701006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t-metalfiber.com |
电子信箱 | htxc@ht-metalfiber.com |
业务范围 | 金属纤维及制品、织物;金属纤维毡、导电塑料、电磁屏敝材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不含易燃易爆及其专控物资),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烧器、燃烧机、锅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及研发情况
1、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金属纤维及其制品制造业,主要从事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技术研发与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技术及规模领先的金属纤维及制品生产企业之一。金属纤维是等效直径1~100微米的纤维状金属材料。金属纤维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业材料,不但具有金属材料本身的优点,还兼容非金属纤维材料的一些特殊性能,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导电性、柔韧性和耐腐蚀性。公司自主研发的金属纤维制造技术国内领先,可生产多种不同成份、芯数、直径、技术参数的金属纤维,并通过不同的加工工艺制成金属纤维毡、燃烧器、金属纱、发热线、金属织物、导电塑料等金属纤维制品,广泛应用于过滤、低氮燃烧、防信息泄露和人体防护、玻璃加工、柔性低压电热材料、复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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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等方面,具体下游应用领域包括化工、化纤、纺织、环保、汽车、电子、军事、采暖等,不同领域的产品需求差异明显,对响应速率、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司系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湖南省金属纤维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产品性能优异,部分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领先企业贝卡尔特、日本精线相近,具备全产业链生产能力。公司可生产细至1微米直径的金属纤维;公司纤维强度与日本精线相当;公司可生产过滤精度细至3微米的金属纤维毡,过滤效率与贝卡尔特产品相近,均一性较好;市场仅少数企业具备金属纤维导电塑料生产能力,公司生产出的导电塑料母粒在15%金属纤维含量下可实现55~60分贝的屏蔽效能,与贝卡尔特导电塑料产品相当。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129.36万元、17,780.84万元和18,264.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59%、98.07%和97.88%,主营业务突出。
2、公司主要核心技术
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技术描述 | 所处阶段 | 创新情况 | 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 | 相关产品 |
1 | 高强高韧性金属纤维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经处理的丝材与其他金属复合,拉伸至需要的直径,进行特殊的退火处理,获得极细晶粒结构,提高材料的强度和韧性,同时确保尺寸精度及表面质量; 根据不同的复合线材的特性在相应的溶液中选择性批次分离或连续分离,经连续自动清洗后获得高性能金属纤维; 采用特殊的包覆材料和循环式退火处理,配合特殊的拉拔工艺,使得生产出的金属纤维强力大大提高,金属纤维的分散性、伸长率及电阻也性能优越。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专利技术:一种软磁性复合式金属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ZL201810086460.9; 非专利技术:高速表面处理技术;多芯多金属复合线材制造技术;连续分离技术;高强高韧316L不锈钢纤维制造技术 | 金属纤维 |
2 | 耐高温铁铬铝金属纤维的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耐高温铁铬铝纤维的规模生产,解决了以往生产成材率低导致生产成本高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非专利技术: 一种耐高温铁铬铝纤维丝及制备工艺;多芯多金属复合线材制造技术;高效混酸分离 | 铁铬铝金属纤维 |
3 | 金属纤维捻线的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特殊的捻制技术,解决了金属纤维捻线容易产生断毛、集束性差的问题; 采用了高性能金属纤维的专有生产技术。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专利技术:金属纤维股线及其制备方法ZL200810031540.0; 非专利技术:多芯线材捻制技术;高速表面处理技术;多芯多金属复合线材制造技术;连续分离技术;高强高韧316L不锈钢纤维制造技术 | 金属纤维捻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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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技术描述 | 所处阶段 | 创新情况 | 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 | 相关产品 |
4 | 导电塑料母粒的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无机金属纤维表面的有机化处理,使导电金属纤维在塑料中均匀流动,解决了金属纤维与塑料无法均匀混合的重大难题。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专利技术:含有不锈钢纤维的导电塑料母粒的制备方法ZL201010140117.1; 非专利技术:无机金属纤维有机化处理技术 | 导电塑料母粒 |
5 | 高性能金属纤维烧结过滤介质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自主研发适合金属纤维的气流成网技术,高效率生产纤维立体分布、均匀度极高的金属纤维毛毡; 特殊的真空烧结技术,解决大面积产品烧结过程容易产生局部氧化的重大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产品的合格品收得率。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专利技术:一种放电等离子烧结制备金属纤维烧结毡的方法ZL201811006980.0; 非专利技术:金属纤维气流均匀成网技术;特殊真空烧结技术。 | 金属纤维毡 |
6 | 高性能表面燃烧织物及金属纤维燃烧器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特殊的复合纱线生产技术及织物后处理,实现耐高温、隔热性能优良的表面燃烧织物生产。 | 大批量生产阶段 | 原始创新 | 专利技术:作为燃烧器覆盖物的织物及其制造方法ZL201310063660.X; 非专利技术:直径超粗金属纤维的纺纱技术。 | 金属纤维纺织品、金属纤维燃烧器 |
3、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公司核心技术主要用于金属纤维及金属纤维制品。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 | 18,227.60 | 17,740.32 | 15,093.01 |
核心技术产品占营业收入比例 | 97.68% | 97.85% | 97.36% |
4、主要在研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研发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研发目标 | 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 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 | 费用预算(万元) | 配备人数 |
1 | 金属纤维分离智能制造系统的研发 | 开发一种新型金属纤维智能制造分离系统,实现在无人或少人参与的环境下的大规模生产 | 行业先进水平 | 样机试验阶段 | 469 | 8 |
2 | 高强耐疲劳长效滤材的研发 | 开发一种高强耐疲劳金属纤维过滤材料 | 行业先进水平 | 产品验证阶段 | 376 | 12 |
3 | 宽幅不锈钢纤维高密度机织物的研制 | 开发一种宽幅不锈钢纤维高密度机织物,以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 | 行业先进水平 | 工艺验证阶段 | 61 | 2 |
4 | 金属纤维新工艺预研 | 开发第五代金属纤维及新工艺 | 行业先进水平 | 样品试制阶段 | 10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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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热冲型超长纤维复合材料预研 | 一种轻质、优异性能的超长纤维复合材料预研,总结超长纤维复合材料工艺、具体性能数据 | 行业先进水平 | 样品试制阶段 | 154 | 6 |
6 | 特种纺织品新品开发及设备研制 | 开发不同纹路、混纺混织技术、铁铬铝粗纱织造、不同纱线编制技术的织物及设备 | 行业先进水平 | 工艺验证阶段 | 60 | 5 |
7 | 钢筒打孔及炉头结构优化 | 开发一种带有抗堵塞孔结构的钢筒炉头及打孔技术,实现燃烧火焰均布、消除燃烧共振 | 行业先进水平 | 设计开发阶段 | 48 | 4 |
8 | 纱线条干改善工艺开发及设备研制 | 开发一种改善纱线条干均匀度的纺纱工艺及设备,以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 行业先进水平 | 工艺验证阶段 | 110 | 5 |
5、研发投入及其构成情况
公司研发投入的构成主要包括材料等直接投入、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研发设备折旧等。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职工薪酬 | 8,348,371.88 | 7,404,523.09 | 5,223,667.78 |
原料辅助消耗 | 1,945,115.33 | 3,862,100.60 | 4,106,589.61 |
折旧费 | 1,226,511.10 | 1,045,194.45 | 1,012,906.03 |
差旅费 | 194,611.29 | 377,475.69 | 412,376.56 |
其他支出 | 507,832.48 | 644,577.92 | 1,233,928.83 |
合计 | 12,222,442.08 | 13,333,871.75 | 11,989,468.81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6.55 | 7.35 | 7.73 |
原因、匹配性分析 |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研发投入都进行了费用化处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及收入规模的增长,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为稳定。 |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资产总计(元) | 305,897,588.38 | 284,565,905.79 | 299,036,197.28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224,039,807.72 | 200,450,426.72 | 208,531,395.4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224,039,807.72 | 200,450,426.72 | 208,531,395.49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3.44 | 3.08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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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44 | 3.08 | 3.2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6.76 | 29.56 | 30.2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6.76 | 29.56 | 30.27 |
营业收入(元) | 186,609,668.89 | 181,306,835.07 | 155,021,850.89 |
毛利率(%) | 37.04 | 38.90 | 37.43 |
净利润(元) | 33,351,381.00 | 27,713,031.23 | 19,833,284.9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33,351,381.00 | 27,713,031.23 | 19,833,284.9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8,676,211.49 | 26,487,532.03 | 17,955,382.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8,676,211.49 | 26,487,532.03 | 17,955,382.34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 48,700,163.79 | 42,879,996.48 | 33,268,627.0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59 | 12.79 | 10.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13.41 | 12.22 | 9.3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1 | 0.43 | 0.3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1 | 0.43 | 0.3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5,068,393.71 | 42,764,490.94 | 25,719,833.0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54 | 0.66 | 0.40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6.55 | 7.35 | 7.73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3.70 | 3.56 | 2.79 |
存货周转率 | 1.30 | 1.30 | 1.33 |
流动比率 | 2.46 | 2.07 | 2.06 |
速动比率 | 1.34 | 0.91 | 1.17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市场应用领域较为广阔,包括化工、化纤、纺织、环保、汽车、电子、军事、采暖等,尤其是在大环保领域,比如金属纤维毡运用于聚合物及化纤领域,是过滤器的核心组件;金属纤维燃烧器可以提高燃烧效率,降低NOx排放量,在工业加热和用户采暖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双碳”目标推动下,我国节能环保产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将推动金属纤维及其制品行业的持续发展,可能吸引更多竞争对手加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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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未来,如果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使得公司不能继续维持或提升市场份额,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出现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公司外协生产的管理风险
随着产业链分工的日益精细,公司的金属纤维混纺纱产品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外协加工情形。公司金属纤维混纺纱以自产金属纤维为原料,由外协加工厂完成混纺工艺环节,制成金属纤维混纺纱产品。另外公司金属纤维毡生产耗材不锈钢丝网的喷涂加工存在委外加工。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051.67万元、1,236.00万元及
960.14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对于非核心部件或工序外协加工的规模将相应扩大。公司存在因外协加工材料品质、交货期等问题,导致公司最终产品品质降低、交货延误的风险。
(3)海外市场经营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8%、28.12%和25.99%,主要出口地区为欧洲、亚洲、美洲。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给产业、经济运行均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如事态进一步扩大,全球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受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产品清单范围,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销售业务尚未产生不利影响。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贸易摩擦等情况,均可能对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794.73万元、9,289.33万元和8,822.89万元,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07%、32.64%和28.84%,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33次/年、1.30次/年和1.30次/年。公司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构成。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增长。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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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606.13万元、3,788.94万元和4,402.96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5.40%、13.31%和14.39%。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9次/年、3.56次/年和3.70次/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高。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最近一年(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39.31%,直接材料主要包括钢丝、铜板、钢管等。报告期内,钢材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一定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将成本波动风险传导至下游客户,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3,734.51万元、4,999.91万元和4,747.4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8%、28.12%和25.99%。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外销产品价格以及汇兑损益金额,也会影响公司外销产品价格竞争力。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20-2022年可享受15%所得税税收优惠。若未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6)业绩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19万元、18,130.68万元和18,660.9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795.54万元、2,648.75万元和2,867.62万元,呈增长趋势。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下游需求、行业竞争、公司研发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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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较大的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7)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对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更正内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收入成本和费用跨期及存货等事项,主要系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准确所致。相关更正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净利润的累计影响金额分别为-155.08万元、-138.94万元以及
2.54万元,影响比例分别为-7.25%、-4.77%和0.16%,未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若未来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准确,导致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则可能存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3、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引进优秀技术人才。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前沿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研发方向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或者研发速度落后于其他竞争者,公司将无法紧跟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步伐,无法洞悉客户需求变化,进而无法继续保持现有的技术竞争优势。因此公司存在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从事的金属纤维及其制品行业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若未来公司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及时有效解决,或关键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属于高新技术行业,业务的开展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较高,包括研发、营销等业务链环节都需要核心人员去决策、执行和服务,所以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壮大至关重要。目前企业间技术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激励机制,不能打造有利于人才长期发展的平台,将会影响到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导致人才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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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及内控风险
(1)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益阳高新、广东新力、上海盈融、景丽莉分别持有公司
30.70%、16.67%、5.66%、5.31%的股份,报告期内,股东各方均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且承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在上述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如公司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降低、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部分建筑物未办产权证的风险
公司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的第三、四车间厂房建筑面积为12,852㎡,该厂房建筑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由于该厂房的建设,有少部分超出了自有土地范围,其中第三车间超出自有土地范围的建筑面积1,890㎡,第四车间超出自有土地范围的建筑面积1,312㎡,合计3,202㎡,因此公司第三、四车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未取得产权证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2,852㎡,占公司房产总建筑面积的17.58%,账面价值为665.64万元,该厂房主要用于金属纤维产品生产。前述建筑物存在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者要求拆除、搬迁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分别为44.42%、44.62%、93.47%。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此遭受处罚的风险。
(4)内部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持续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未来若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持续扩张的需要,管理体制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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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向“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相关项目实施可能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金属纤维产能将新增350吨/年。由于相关项目建成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金属纤维制品销量增速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公司已与益阳市高新区签署了《供地意向协议》,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购置相关土地使用权。若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不利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而降低公司的预期收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显著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但如果未来市场容量增速低于预期,客户认证未能及时通过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收益水平,从而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4)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股本规模也将有所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逐步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6、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除公司经营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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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之外,本次发行上市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因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70.00万股(不考虑公司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25.5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市场情况等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25.01%(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
定价方式 | 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每股发行价格 | 发行底价为7.60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在发行时,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公司成长性等因素以及询价结果,并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如果将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视情况调整发行底价 |
发行前市盈率(倍) | -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 |
预测净利润(元) | - |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 |
发行方式 | 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或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
发行对象 | 在北交所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配售对象;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 |
战略配售情况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战略配售对象和方案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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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总额 | - |
募集资金净额 | - |
发行费用概算 | -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为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经证券业协会注册、已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开通新三板网下询价权限且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专业投资者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无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本机构指定孙星德和赵金浩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孙星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于201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乐心医疗创业板IPO项目、顶固集创创业板IPO项目、越博动力创业板IPO项目、贤丰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等。
赵金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硕士研究生,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航天环宇科创板IPO项目、五新隧装精选层项目、凌云股份主板配股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贺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中化能源主板IPO项目、东方雨虹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银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联通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医药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金晶、刘力瑞、罗四维、雷磊、王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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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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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已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作为惠同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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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21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目前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程设备部、质量管理部、外贸部、导电塑料事业部、燃烧器事业部、过滤材料事业部、纤维事业部、公司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和部门。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19万元、18,130.68万元、18,6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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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83.33万元、2,771.30万元、3,335.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95.54万元、2,648.75万元、2,867.62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核查,2015年9月16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194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5年11月16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惠同新材”,证券代码为“833751”。
2021年5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关于发布2021年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62号)。2021年6月7日起,发行人正式调整进入创新层。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如本上市保荐书“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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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上市保荐书“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如本上市保荐书“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如本上市保荐书“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所述,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上市保荐书“七、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所述,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22,403.98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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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70.00万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6,508.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2,1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数量不超过2,170.00万股,按发行数量上限2,170.00万股计算,公众股东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额比例不少于25%;本次发行中,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且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不少于2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1年、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648.75万元、2,867.62万元,2021年、2022年加权平均净利润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22%、13.41%,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财务指标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8、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一)项的规定。
9、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也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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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二)项的规定。
10、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三)项的规定。
11、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四)项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全国股转系统公告信息,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五)项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六)项的规定。
14、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项条件。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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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安排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二)持续督导期间 | 在本次发行股票挂牌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通讯方式
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保荐代表人 | 孙星德、赵金浩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传真号码 | 010-65051166 |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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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惠同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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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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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许 佳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孙星德 赵金浩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贺 君 年 月 日保荐机构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