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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

3-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27号内容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4

(三)本项目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4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5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6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0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 10

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1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3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6

(八)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核查意见 ...... 21

(十)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23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3

3-1-3(十二)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24

(十三)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7

3-1-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机构指定孙星德和赵金浩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孙星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于201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乐心医疗创业板IPO项目、顶固集创创业板IPO项目、越博动力创业板IPO项目、贤丰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晨泰科技科创板IPO项目等。

赵金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硕士研究生,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航天环宇科创板IPO项目、五新隧装精选层项目、凌云股份主板配股项目等。

(三)本项目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贺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曾负责或参与中化能源主板IPO项目、东方雨虹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银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联通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医药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金晶、刘力瑞、罗四维、雷磊、王奥。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Hunan Huitong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01月10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11月03日
注册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3号
办公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489号

3-1-5

邮政编码410205
联系电话0731-88701007
传真号码0731-88701006
互联网网址http://www.ht-metalfiber.com
电子信箱htxc@ht-metalfiber.com
业务范围金属纤维及制品、织物;金属纤维毡、导电塑料、电磁屏敝材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不含易燃易爆及其专控物资),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烧器、燃烧机、锅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保荐机构系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北交所上市辅导机构;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保荐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4、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5、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

3-1-6

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6、除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上市辅导机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已建立一套保荐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通过项目立项审核和内控部门内核审核进行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保荐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保荐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3-1-7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报本次证券发行项目。

3-1-8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已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3-1-9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项目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保荐机构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1993年05月0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7891P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王玲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不适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31110000E00017891P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01173Y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刘宗义、王增明、曾云、陈吉先、冯建江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3-1-10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如有)不适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11010170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符合《证券法》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会计、审计、财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本项目的财务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本项目所指定的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相关文件、备忘录、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编制及更新保荐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和辅导验收工作底稿的财务部分等。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分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金公司已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40万元,支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35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图文材料制作与信息咨询服务。发行人已与上述第三方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事项,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友好协商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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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保荐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1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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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目前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程设备部、质量管理部、外贸部、导电塑料事业部、燃烧器事业部、过滤材料事业部、纤维事业部、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和部门。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19万元、18,130.68万元、18,660.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83.33万元、2,771.30万元、3,335.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95.54万元、2,648.75万元、2,867.62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核查,2015年9月16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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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5年11月16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惠同新材”,证券代码为“833751”。

2021年5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关于发布2021年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62号),2021年6月7日起,发行人正式被调入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如本发行保荐书“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如本发行保荐书“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如本发行保荐书“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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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如下:

1、如本发行保荐书“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发行保荐书“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22,403.98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70.00万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6,508.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2,1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数量不超过2,170.00万股,按发行数量上限2,170.00万股计算,公众股东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额比例不少于25%;本次发行中,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且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不少于2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1年、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648.75万元、2,867.62万元,2021年、2022年加权平均净利润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22%、13.41%,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财务指标及第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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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8、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一)项的规定。

9、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也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条第(二)项的规定。

10、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三)项的规定。

11、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四)项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全国股转系统公告信息,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五)项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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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综上,经逐条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市场应用领域较为广阔,包括化工、化纤、纺织、环保、汽车、电子、军事、采暖等,尤其是在大环保领域,比如金属纤维毡运用于聚合物及化纤领域,是过滤器的核心组件;金属纤维燃烧器可以提高燃烧效率,降低NOx排放量,在工业加热和用户采暖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双碳”目标推动下,我国节能环保产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将推动金属纤维及其制品行业的持续发展,可能吸引更多竞争对手加入,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未来,如果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使得公司不能继续维持或提升市场份额,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出现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公司外协生产的管理风险

随着产业链分工的日益精细,公司的金属纤维混纺纱产品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外协加工情形。公司金属纤维混纺纱以自产金属纤维为原料,由外协加工厂完成混纺工艺环节,制成金属纤维混纺纱产品。另外公司金属纤维毡生产耗材不锈钢丝网的喷涂加工存在委外加工。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051.67万元、1,236.00万元及

960.14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对于非核心部件或工序外协加工的规模将相应扩大。公司存在因外协加工材料品质、交货期等问题,导致公司最终产品品质降低、交货延误的风险。

(3)海外市场经营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8%、28.12%和25.99%,主要出口地区为欧洲、亚洲、美洲。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给产业、经济运行均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如事态进一步扩大,全球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受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产品清单范围,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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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对公司销售业务尚未产生不利影响。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贸易摩擦等情况,均可能对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794.73万元、9,289.33万元和8,822.89万元,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07%、32.64%和28.84%,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33次/年、1.30次/年和1.30次/年。公司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构成。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增长。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606.13万元、3,788.94万元和4,402.96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5.40%、13.31%和14.39%。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9次/年、3.56次/年和3.70次/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高。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最近一年(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39.31%,直接材料主要包括钢丝、铜板、钢管等。报告期内,钢材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一定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将成本波动风险传导至下游客户,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3,734.51万元、4,999.91万元和4,747.4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8%、28.12%和25.99%。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外销产品价格以及汇兑损益金额,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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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外销产品价格竞争力。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20-2022年可享受15%所得税税收优惠。若未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6)业绩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19万元、18,130.68万元和18,660.9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795.54万元、2,648.75万元和2,867.62万元,呈增长趋势。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下游需求、行业竞争、公司研发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较大的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7)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对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更正内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收入成本和费用跨期及存货等事项,主要系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准确所致。相关更正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净利润的累计影响金额分别为-155.08万元、-138.94万元以及

2.54万元,影响比例分别为-7.25%、-4.77%和0.16%,未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若未来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准确,导致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则可能存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3、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引进优秀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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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前沿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研发方向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或者研发速度落后于其他竞争者,公司将无法紧跟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步伐,无法洞悉客户需求变化,进而无法继续保持现有的技术竞争优势。因此公司存在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从事的金属纤维及其制品行业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若未来公司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及时有效解决,或关键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属于高新技术行业,业务的开展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较高,包括研发、营销等业务链环节都需要核心人员去决策、执行和服务,所以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壮大至关重要。目前企业间技术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激励机制,不能打造有利于人才长期发展的平台,将会影响到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导致人才流失风险。

4、法律及内控风险

(1)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益阳高新、广东新力、上海盈融、景丽莉分别持有公司

30.70%、16.67%、5.66%、5.31%的股份,报告期内,股东各方均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且承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在上述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如公司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降低、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部分建筑物未办产权证的风险

公司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的第三、四车间厂房建筑面积为12,852㎡,该厂房建筑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由于该厂房的建设,有少部分超出了自有土地范围,其中第三车间超出自有土地范围的建筑面积1,890㎡,第四车间超出自有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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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面积1,312㎡,合计3,202㎡,因此公司第三、四车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未取得产权证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2,852㎡,占公司房产总建筑面积的17.58%,账面价值为665.64万元,该厂房主要用于金属纤维产品生产。前述建筑物存在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者要求拆除、搬迁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分别为44.42%、44.62%、93.47%。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此遭受处罚的风险。

(4)内部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持续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未来若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持续扩张的需要,管理体制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向“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相关项目实施可能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金属纤维产能将新增350吨/年。由于相关项目建成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金属纤维制品销量增速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公司已与益阳市高新区签署了《供地意向协议》,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购置相关土地使用权。若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不利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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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而降低公司的预期收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显著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但如果未来市场容量增速低于预期,客户认证未能及时通过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收益水平,从而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4)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股本规模也将有所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逐步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6、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除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次发行上市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因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八)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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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5)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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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如下表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98.000030.7007
2广东新力金属有限公司1,085.000016.6718
3上海盈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8.50005.6623
4景丽莉345.50005.3089
5吴晓春160.30002.4631
6钟黎158.00002.4278
7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6.18902.4000
8黄凯98.57001.5146
9李鸿87.00001.3368
10益阳市资阳区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5.55851.3147

经核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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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1、核查过程及依据

(1)对发行人研发中心主任、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情况,核心技术以及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产业化情况,发行人技术创新机制及技术储备情况;

(2)查看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技术指标、产业模式、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以及技术壁垒;

(3)获取发行人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成果等相关资料,查阅报告期内的研发项目立项、结项等资料。

(7)查看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了解研发人员数量及其背景,分析判断研发能力;

(4)查阅了行业研究报告、产业咨询报告、同行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了解行业技术水平和技术壁垒、研发实力、主流产品情况;

(5)查阅发行人近年来获得的主要奖项和荣誉证书;

(6)通过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的方式,走访发行人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发行人采购、销售的交易过程,与主要客户以及供应商的合作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的评价,了解发行人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市场份额及创新能力;

(9)查看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

(10)查看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分析客户的区域覆盖情况、行业覆盖情况、产品类别情况、季度销售情况、主要客户构成和市场拓展等情况,分析判断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情况;

(11)查看发行人审计报告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分析判断成长性以及盈利能力;

(12)查看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研发投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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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创新特征表现

金属纤维是指等效直径在1~100微米的纤维状金属材料。金属纤维作为新型工业材料,不但具有金属材料本身的优点,还兼有非金属纤维材料的一些特殊性能,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导电性、柔韧性和耐腐蚀性。中国对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的应用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当时军事、水电、化工行业分别需要防雷达侦测伪装布、超高压屏蔽服、高温熔体过滤器,而制造这些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金属纤维全部依靠进口。1983年,冶金工业部设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给长沙矿冶研究院下达了《不锈钢纤维研制》的科研课题。1985年,长沙矿冶研究院成功开发出不锈钢纤维,填补了国内空白。2002年,惠同新材由长沙矿冶研究院及金属纤维相关业务团队共同出资设立,从事金属纤维及其制品方面业务。公司自主研发的金属纤维拉拔技术,可生产多种不同成份、芯数、直径、技术参数的金属纤维,并通过不同的加工工艺制成金属纤维毡、燃烧器、金属纱、发热线、金属织物、导电塑料等金属纤维制品,广泛应用于过滤、低氮燃烧、防信息泄露和人体防护、玻璃加工、柔性低压电热材料、复合材料等方面,具体下游应用领域包括化工、化纤、纺织、环保、汽车、电子、军事、采暖等。

经过多年技术研发与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技术及规模领先的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系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湖南省金属纤维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产品性能优异,部分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领先企业贝卡尔特、日本精线相近,具备全产业链生产能力。公司可生产细至1微米直径的金属纤维;公司纤维强度与日本精线相当;公司可生产过滤精度细至3微米的金属纤维毡,过滤效率与贝卡尔特产品相近,均一性较好;市场仅少数企业具备金属纤维导电塑料生产能力,公司生产出的导电塑料母粒在15%金属纤维含量下可实现55~60分贝的屏蔽效能,与贝卡尔特导电塑料产品相当。

公司部分产品与行业内领先企业对比如下:

(1)金属纤维及金属纤维复合线产品技术指标对比

金属纤维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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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惠同新材贝卡尔特惠同新材贝卡尔特
单芯纤维直径(μm)812
断裂强力(cN)≥7≥6≥18≥17
单芯伸长率(%)≥1.05≥1.00≥1.10≥1.0

金属纤维复合线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惠同新材日本精线
纤维直径(μm)12
规格12μm×100×1
米克重(g/m)0.110.11
断裂强力(cN)2418
伸长率(%)1.11.0

数据来源:各公司官网及相关产品说明断裂强力和伸长率为衡量纤维材料强度的常用指标。断裂强力指在特定测试条件下,材料断裂时能承受的最大负荷。伸长率指在特定测试条件下,材料断裂时伸长变化与原长度之比。同等规格情况下,断裂强力和伸长率指标数值越高,说明材料的强度越高。公司拥有高强高韧性金属纤维制备的核心技术,相同规格的超细金属纤维产品与日本精线具有相当的断裂强力和伸长率。

(2)金属纤维毡产品技术指标对比

指标惠同新材贝卡尔特日本精线
过滤精度/μm3~1001~1001~120
孔隙率67~89%50~85%40~80%

数据来源:各公司官网及相关产品说明金属纤维毡主要用于化纤行业熔体过滤,中高端应用场景要求高精度、高通量,产品品质均匀稳定。核心指标为过滤精度与孔隙率,过滤精度低至10μm以上的为中高端产品,在孔隙率方面,越高的孔隙率其表征纳量大、过滤效率高。公司是国内少数具备中高端金属纤维毡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其产品的过滤效率与贝卡尔特产品相近。

(3)金属纤维导电塑料产品技术指标对比

纤维体积比 (%)纤维重量比 (%)体积电阻率(Ω·cm)屏蔽效能(分贝)
惠同新材贝卡尔特惠同新材贝卡尔特
0.25~0.505107-103108-10320防静电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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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体积比 (%)纤维重量比 (%)体积电阻率(Ω·cm)屏蔽效能(分贝)
惠同新材贝卡尔特惠同新材贝卡尔特
1.0011657045-5030-50
1.5015131555-6050-60
>1.50>15<0.5<1>60>60

数据来源:各公司官网及相关产品说明体积电阻率指材料单位体积对电流的阻抗,用来表征材料的电性质。体积电阻率数值越小,表示材料的导电性能越高。屏蔽效能指同一位置无屏蔽体时电磁场的强度与加屏蔽体之后电磁场的强度之比,用以表征金属材料的屏蔽作用。屏蔽效能数值越高,表示屏蔽效果越好。公司和贝卡尔特是市场上少数具备金属纤维导电塑料生产能力的企业。公司导电塑料产品金属纤维分散性优异、屏蔽性能良好,在相同金属纤维添加量的导电塑料中,公司产品表现出了同等或更优异的电磁屏蔽性能。

3、核查结论

金属纤维及其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行业进入门槛较高。发行人凭借多年技术积累及研发经验,掌握了金属纤维生产技术、高性能金属纤维烧结过滤介质生产技术、高性能表面燃烧织物及金属燃烧器生产技术等核心工艺技术。现公司已成为国内技术及规模领先的金属纤维及制品生产企业之一,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指标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公司依靠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并提供持续创新改进的产品服务,产品性能质量得到客户认可。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的创新发展能力。

(十三)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金属纤维及其制品用途广泛,可应用于过滤、低氮燃烧、防信息泄露和人体防护、玻璃加工、柔性低压电热材料、复合材料等方面,具体下游应用领域包括化工、化纤、纺织、环保、汽车、电子、军事、采暖等。未来随着“双碳”等节能减排及环保政策推行,将有利于金属纤维行业的发展,同时随着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和生产工艺的不断优化改进,金属纤维的应用领域将进一步拓展,使用量进一步提升。

发行人凭借自身技术及研发实力,已成为国内技术及规模领先的金属纤维及制品生产企业之一,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指标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公司是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湖南省金属纤维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

3-1-28

中心,公司拥有2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项,竞争优势明显。公司依靠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并提供持续创新改进的产品服务,产品性能质量得到客户认可,同时公司持续进行产品创新研发,不断开拓新功能产品、拓宽下游应用领域,进一步提升市场需求。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整体需求增长且潜力较大,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明显,发行人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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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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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如军 年 月 日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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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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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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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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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佳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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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星德 赵金浩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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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君 年 月 日保荐机构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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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孙星德、赵金浩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负责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孙星德、赵金浩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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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孙星德 赵金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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