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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78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564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220.4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投资”)的应收账款事项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3月,龙兴投资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洛阳诚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人民政府二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依法判令二被申请人向本案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等;依法判令由二被申请人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豫0304民初49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564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220.4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607元,由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90元,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31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存在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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