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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证券代码:830779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Wuhan LAND Electronic Co.,Ltd.(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7号厂房

栋4层0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二三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补充承诺如下: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控制的合伙企业武汉蓝和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

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企业持有但由本企业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除实际控制人以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如下: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将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武汉蓝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武汉蓝电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基于《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武汉蓝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武汉蓝电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基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关部门作出有效司法裁决的,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且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将在中国证监

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予以公告。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多渠道积极开拓新客户,提升公司销售规模。一方面,公司产品下游市场如消费电子电池、动力电池等领域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将加强企业类客户的开拓,增强对企业客户服务能力。另一方面,相较于国外同类产品,公司产品具备较高性价比优势,已被多所海外知名院校使用,积累了一定的海外声誉,未来公司将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海外销售规模。

2、加强产品开发,丰富公司产品线随着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扩大研发队伍、优化激励制度等,提升现有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研发推出新产品新设备,构建丰富的产品线。一方面,加强大功率电

池测试设备的开发力度,在大功率电池测试设备领域,构筑良好的品牌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小功率电池测试领域,研发升级智能化、多量程、高精度测试系统,进一步巩固在小功率领域竞争优势。另外,公司将加强市场调研,基于现有技术基础,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其他电池充放电类产品。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5、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历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制定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最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公司将严格依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增加公司投资价值,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对于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5、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本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公司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武汉蓝电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武汉蓝电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武汉蓝电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武汉蓝电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武汉蓝电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武汉蓝电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武汉蓝电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武汉蓝电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武汉蓝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武汉蓝电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武汉蓝电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武汉蓝电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武汉蓝电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武汉蓝电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武汉蓝电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武汉蓝电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武汉蓝电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为武汉蓝电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武汉蓝电的资产和资源。本人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武汉蓝电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为武汉蓝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整改情况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存在票据找零、合同签署不规范、工作疏忽导致的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本人保证,对于上述情形,公司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规范,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已彻底整改或规范,后续不再出现类似财务内控不规范、资金占用等情形。

2、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机制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充分保障公司权益,防止出现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如果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承担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本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公司出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本人同意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向公司追偿,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停止在公司获得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承诺措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存在票据找零、合同签署不规范、工作疏忽导致的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本人保证,对于上述情形,公司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规范,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已彻底整改或规范,后续不再出现类似财务内控不规范、资金占用等情形。

2、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机制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充分保障公司权益,防止出现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如果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承担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本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公司出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本人同意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向公司追偿,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停止在公司获得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承诺措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十二)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如下: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0-22号、天健审〔2022〕10-29号、天健审〔2023〕10-7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35号、天健审〔2023〕10-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55号、天健审〔2023〕10-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57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大成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成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26.6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珠海冠宇收入占比分别为29.87%、16.79%和

22.01%,占比较高。珠海冠宇下游客户主要是HP、DELL、华硕、联想、微软、小米、苹果、华为等笔记本电池和手机生产厂商或其指定的PACK组装厂,其对公司产品的持续性需求源于其产品研发和产能提升带来的质检测试需求。珠海冠宇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6.98%,销售规模持续增长,但受以钴酸锂为代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增长幅度较大等因素影响,珠海冠宇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90.41%,下降幅度较大,如珠海冠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扭转业绩下滑情况,或其采购量因阶段性饱和等原因快速下降,可能会影响其产能扩张和研发投入计划,从而降低对公司的采购规模。若公司其他客户拓展不能对其形成有效替

代,则公司规模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电池测试设备主要用于电池和电池材料的研发、电池电芯的质检,目前主要客户包括从事电池及材料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消费类锂电池电芯生产企业、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生产企业。根据测算,在高校、科研院所领域2021年市场规模约为1.69亿元-2.03亿元,市场占有率为21%至25%,市场占有率较高;在企业研发、质检领域2021年市场规模约为30.79亿元,公司市场占有率为2.21%,市场占有率较低。

公司目前大力开拓企业类客户市场,企业类客户市场规模较大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随着新能源汽车等下游应用行业的迅速发展,用于动力电池测试的设备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较为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可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该领域,也将进一步加剧电池测试行业的竞争。随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持续进步,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将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3、市场空间测算的风险

电池测试设备行业目前没有直接公开的权威市场调研数据,公司依据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类客户研发、质检领域的市场空间进行了测算,但测算所选择的样本与总体情况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各高校之间专业设置、电池及电池材料相关研究投入、测试设备支出占高校及科研院所决算支出的比例存在差异,不同电池生产企业之间电池电芯抽检比例、研发投入水平存在差异,以及未考虑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及铅酸电池、镍氢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其他类型电池生产企业对电池测试设备的市场需求,公司披露的市场空间数据与实际市场空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建成投产后的新增产能消化和实际收益情况与公司管理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销售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以上

任何因素的不利变动都将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和经济效益。其中,本次募投项目新增1,500台大功率电池测试设备和50套化成分容设备,大功率电池测试设备主要用于动力电池用电芯、模组等的测试,面向企业类客户,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由于公司进入大功率电池测试设备市场较晚,报告期内销售规模较小,分别销售104台、251台和236台,尚未建立竞争优势;电池化成分容设备用于锂电池后段生产线,市场参与企业数量较多,竞争激烈,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拓展电池化成分容设备市场,目前相关产品已取得少量订单并交付客户,仍存在公司研发能力不足、产品创新不能满足下游客户的市场需求、市场拓展不利等导致募投项目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可能。因此,公司还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消化未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5、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芯片、半导体分立器件主要通过海外供应商的境内代理商或贸易商供货,该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主要在境外,公司该等物料采购可能因为贸易政策等因素受到影响。

贸易政策方面,尽管电池测试设备目前不在中美摩擦主要领域,但如果中美双边关系持续恶化,且美国不断对中国的科技产业链进行技术封锁,公司向境外生产厂商的采购业务可能受到限制,可能会阻碍公司的研发和生产流程并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2021年,世界芯片产能紧张问题突出,部分芯片原厂采购的交货期出现较大延长,需从现货市场替代采购的芯片价格较高。目前芯片供应紧张问题已得到缓解,若该等情形再次长期持续存在且公司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改善,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交付和经营业绩。

6、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风险

公司多年来持续进行技术研发积累的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曾存在离职员工仿制公司产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出现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泄密并被竞争对手模仿和抄袭,或者公司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侵权,或者出现离职员工仿制公司产品对外销售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并使公司被迫卷入相关纠纷或诉讼,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吴伟直接持有公司41.34%的股份、叶文杰直接持有公司41.46%的股份,除直接持股外,吴伟、叶文杰还各持有武汉蓝和44.4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吴伟和叶文杰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合计控制公司92.23%的股份,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通过行使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决策等施加不当控制,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吴伟、叶文杰持股比例接近,如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提前解除、到期后不再续签,或者协议不能有效执行,则可能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中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约定为“如果双方不能就提出议案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各方若难以达成一致,在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因此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就某事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实施,影响决策效率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8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5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07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武汉蓝电”,股票代码为“83077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1日

(三)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四)证券代码:8307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8,80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30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778,20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778,20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421,79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5,026,79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35,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605,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6.6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65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5,72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15.2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为43,104,407.29元、66,716,888.90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万元;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7.38%、34.52%,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 LAND Electronic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4,6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1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6月7日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7号厂房栋4层01号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电脑及其配件、电子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电池及电池测试系统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国家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主营业务电池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430205
电话027-67848659
传真027-87293748
互联网网址http://www.whland.com
电子邮箱wangyali@whlan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王雅莉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027-6784865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吴伟直接持有公司41.34%的股份、叶文杰直接持有公司41.46%的股份,吴伟和叶文杰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2.80%的股份;除直接持股外,吴伟、叶文杰还各持有武汉蓝和44.4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吴伟担任武汉蓝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伟、叶文杰通过武汉蓝和间接控制公司

9.43%的股份。综上,吴伟、叶文杰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92.23%的表决权股份。同时,吴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叶文杰担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双方具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吴伟、叶文杰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吴伟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0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焊接工艺及设备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任武汉锅炉厂汽容分厂技术部技术员;1997年11月至1998年6月,任武汉力兴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年9月至2000年1月,任武汉市蓝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工程师;2000年5月至2007年4月,任武汉市兰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07年4月至2013年5月,历任蓝电有限产品工程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武汉蓝电董事长。

叶文杰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2月出生,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4年2月,任武汉微星电子有限公司硬件工程师;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任中科院物理所开发工程师;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任武汉力兴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硬件开发工程师;1998年9月至2000年1月,任武汉市蓝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工程师;2000年5月至2007年4月,任武汉市兰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7年4月至2013年5月,历任蓝电有限产品工程师、监事。2013年6月至今,任武汉蓝电董事兼总经理。

本次公开发行后,吴伟直接持有公司33.604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32.6873%(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叶文杰直接持有公司33.704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2.784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武汉蓝和持有公司

7.668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7.459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吴伟、叶文杰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4.976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72.930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的表决权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情况(股)间接持股情况(股)任职期间
1吴伟董事长19,221,7511,951,0742022.5.20-2025.5.19
2叶文杰董事、总经理19,278,7501,951,0742022.5.20-2025.5.19
3王雅莉董事、董事会秘书-156,4992022.5.20-2025.5.19
4刘惠好独立董事--2022.5.20-2025.5.19
5王征独立董事--2022.5.20-2025.5.19
6向永建监事会主席-3,0002022.5.20-2025.5.19
7李川监事-34,9982022.5.20-2025.5.19
8孟宪伟监事--2022.5.20-2025.5.19
9郑玮财务负责人-34,9982022.5.23-2025.5.1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叶文杰

叶文杰19,278,75041.46%19,278,75033.70%19,278,75032.78%(1)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吴伟

吴伟19,221,75141.34%19,221,75133.60%19,221,75132.69%(1)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武汉蓝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86,2989.43%4,386,2987.67%4,386,2987.46%(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陕西趋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趋势投资北证明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陕西趋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趋势投资北证明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9,5500.12%278,2000.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69,5500.12%278,2000.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冠通投资有限

公司

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61,0000.11%244,0000.4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秉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秉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7250.14%322,9000.5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5000.09%214,0000.3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5000.09%214,0000.3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北京洪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5000.09%210,0000.3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青岛雪和友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雪和友投资有限公司--46,8750.08%187,5000.32%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6,7500.05%107,0000.1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南京磊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南京磊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1,0500.04%84,2000.1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小计42,886,79992.23%43,421,79975.91%45,026,79976.57%--

二、无限售流通股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小计3,613,2017.77%13,778,20124.09%13,778,20123.43%--

合计

合计46,500,000100.00%57,200,000100.00%58,805,00010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叶文杰19,278,75033.70%(1)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2吴伟19,221,75133.60%(1)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武汉蓝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86,2987.67%(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4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2.62%-
5上海文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多稳健一期基金316,0000.55%-
6李洪波193,3500.34%-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3,4150.32%-
8叶星152,3830.27%-
9上海文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多逆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5,0000.25%-
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0,4250.23%-

合计

合计45,507,37279.56%-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李洪波网上获配 2,600 股,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获配 3,000 股。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叶文杰19,278,75032.78%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2吴伟19,221,75132.69%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3武汉蓝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86,2987.46%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4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2.55%-
5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秉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22,9000.55%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6上海文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多稳健一期基金316,0000.54%-
7陕西趋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趋势投资北证明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8,2000.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8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78,2000.47%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9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244,0000.4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1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4,0000.3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4,0000.3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合计

合计46,254,09978.66%-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7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230.5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26.6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3.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2.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1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1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2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6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84,62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3〕10-5号《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共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6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296,641.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323,358.4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0,7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整),余额计人民币252,623,358.49元(人民币贰亿伍仟贰佰陆拾贰万叁仟叁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转入资本公积。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129.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85.4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705.0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60.7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00.00万元;

(3)律师费用:113.21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11.32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0.1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0.1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332.3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345.8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长江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5月1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60.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016.5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230.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880.5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0.9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长江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兴业银行武汉自贸区支行416230100100046029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中信银行武汉光谷科创支行8111501013601104112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东湖高新支行70120078801600001339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道洁、武利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用于向有权监管部门报备或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初
保荐代表人范道洁、武利华
项目协办人隗易
项目其他成员吴晶晶、赵颖歆、杨行虎、项彦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3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武汉蓝电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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