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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9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必要、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违规违纪,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上述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杨鹏 胡海峰 曹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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