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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达到5%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8)。2023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5月26日中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中泰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资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净增持公司股份130,039,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具体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名称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22年12月8日、12月9日增持金额)。

3、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中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基于对中泰化学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5月26日中泰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净增持公司股份115,659,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成交金额860,928,571.15元;中泰资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379,2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成交金额99,938,594.98元。增持计划实施前后中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增持计划前增持计划后(截至 2023年5月26日)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泰集团501,302,12419.27616,962,04523.72
中泰资本0014,379,2980.55
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667,8450.6817,667,8450.68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75,000,0002.8875,000,0002.88
合计593,969,96922.84%724,009,18827.84%

2022年12月9日,中泰集团在增持过程中,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票138,000股,详细内容见公司2022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过程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0)。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1)。

2023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3%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4%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截至2023年5月26日,中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中泰资本、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724,009,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4%。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在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增持主体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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