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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增强相应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团队建设,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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