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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7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本公公司司及及董董事事会会全全体体成成员员保保证证信信息息披披露露内内容容的的真真实实、、准准确确和和完完整整,,没没有有虚虚假假记记载载、、误误导导性性陈陈述述或或重重大大遗遗漏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康医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仁华、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9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如下:

张仁华、韩旭:

经查,你们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瑞康医药股份88,367,900股,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5.87%。其中,2023年5月11日,你们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公司将继续督促并监督相关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进一步加强相关股东对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推进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事前沟通,严格监督相关股东的股票交易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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