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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7号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由于弃权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未获你公司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反对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也未获通过。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在函询相关股东的基础上,逐项说明相关股东对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具体原因。

2.说明你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审计机构在2022年年审工作中是否勤勉尽责、你公司与审计机构在年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分歧;在此基础上说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内容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之处,如是,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3.请结合问题1的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之争,相关事项是否将导致你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如适用)。

4. 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答复股东的质询(如适用)。

5. 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未通过议案的后续安排及具体解决措施。

6.结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情况,核实你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在此基础上核实说明你公司认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7.结合你公司近期情况,核查说明你公司“三会”机制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会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如是,请说明详情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你公司律师就问题3、4、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 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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