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交易制度》的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紧抓传感器、物联网领域快速发展机遇,夯实行业龙头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山 王立章 宛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