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岩、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