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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方林擎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方林擎先生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方林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的考量,拟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原因真实、合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更加匹配,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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