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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3-011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5.34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7,211.81万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已将本次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2301011300925176)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32号”《验资报告》。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万元)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青山街支行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注149802010010017909922,083.07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2215047666000000436,264.36
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注2191510000001388026,091.95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补充流动资金注38112301011300925176-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芜南支行超募资金注418427168822026,188.92
合计60,628.30

注1: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改及机加工配套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3,111.87万元,截至2023年5月25日该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该募投项目土地出让金1,028.80万元;注2: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通过对全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实施,该事项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注3:截至2023年5月25日,补充流动资金8,000.00万元已按照《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完毕;

注4:超募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超募资金余额的差额,主要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或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尚未置换募集资金所致。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二级支行或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1,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扬、琚泽运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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