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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华塑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6.50元,并于2023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00万股变更为6,0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和李明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9、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公司股东杨典宣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9、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56.5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主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

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与股东关系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数原股份锁定后的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延长锁定期后的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 数量持股 比例持股 数量持股 比例
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213.5336.89%24.710.41%2026年3月9日2026年9月9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182.253.04%-0.00%2026年3月9日2026年9月9日
杨冬强董事长513.998.57%747.9012.46%2026年3月9日2026年9月9日
李明星董事、总经理513.998.57%747.9012.46%2026年3月9日2026年9月9日
杨典宣董事510.248.50%746.1912.44%2026年3月9日2026年9月9日
聂孟建董事、副总经理-0.00%24.360.41%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王文义董事、研发副总监-0.00%14.450.24%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李莹监事会主席-0.00%11.790.20%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江海监事-0.00%11.900.20%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黎丛云职工代表监事-0.00%3.790.06%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许仁牛副总经理-0.00%24.300.40%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田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0.00%20.660.34%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谢卿研发总监 (已离职)-0.00%6.070.10%2024年3月9日2024年9月9日

注:聂孟建、王文义、李莹、江海、黎丛云、许仁牛、田威、谢卿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发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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