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有效性的意见作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诺德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没有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未违反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情形所做出的承诺具有有效性、可行性,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明星 | 陈友春 | 肖晓兰 |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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