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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25日,并同意以22.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6名激励对象授予

504.85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政、杨梅、彭建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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