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相关资料的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鉴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导致法律法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会同公司及中介机构,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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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宗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许朋乐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孔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