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候选人相关履历和个人资料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均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基于此,同意聘任陈卫先生为总经理、吴国明先生为副总经理、李阳先生为副总经理、赵伟锋先生为副总经理、陶春雷先生为副总经理、李炳军先生为副总经理、陈圣华先生为财务总监、张龙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
薛 跃 王瑞林 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