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 上市公司简称 |
欧派家居
夏祺、李宁
保荐代表人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83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号)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验字[2022]2101022008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22年8月1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承销费500.00万元后,收到募集资金为199,50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9月1日上市,本报告书中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 保荐机构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
持续督导协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 保荐机构 |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30
日至 |
2023年1月31日,保荐机构的保荐
公司
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 |
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
核后予以披露。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施等。
2022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 持续督导期内, |
保荐机构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执
行 |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 |
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
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
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易所报告。
详见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2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 2022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澄清的,应当及 | 2022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事项。 |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2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
保荐机构制定了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
质量。
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13
日、 |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31
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
1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的其他事项。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事项。 |
资金的使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
事项。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