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31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元/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