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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6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普通股股东人数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76,822,74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76,822,7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092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0929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及“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闫洪嘉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董事长闫洪嘉、副董事长闫勇、董事张磊、张锐,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监事谭志刚;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李成利、监事刘丹。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叶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76,817,74299.99344,0000.00521,0000.0014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关于补选张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73,498,70195.6731

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4,300,04299.88384,0000.09291,0000.0233
2.01《关于补选张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81,00122.7872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

2、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1和议案2.0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议案2.0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静律师、闫法臣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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