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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08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
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
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
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
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
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
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
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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