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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201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08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和《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
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特定对象是指《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
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由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同意,并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七条 特定对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接待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或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
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
的意见和建议。接听人员应在《电话咨询登记表》(附件一)上记录相关内容并
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
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二)应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
表》(附件三)和《承诺书》(附件四)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
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
务机构人员等身份,《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
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
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
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
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
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
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填制《接待和推
广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六),详细记载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
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
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五)保
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
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阴海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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