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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201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08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附件一),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附件二),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之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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