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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08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56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0,066,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36,090,822.7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75,177.3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12]B04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2012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江阴朝阳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
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1902122110103,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 57,7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加工 2.5 万吨混炼胶密炼中心
扩建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92050154500000531,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 63,3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7000 吨工程橡胶制品生产
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79360353963,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144,4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0000 吨车辆及建筑密封件建设
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18801160002000,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2012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19,58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03014210000763,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2012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21,466,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及未支付发行费用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
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此类资金的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文婷、王骥跃可以在专户开户
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和专户
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七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如果华泰联合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协议尚未失效,则华泰联合证券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备查文件
    1、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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