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6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大正元”)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修订,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相关议题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11,439,127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上升至197,786,127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为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发行前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2023年6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1,439,127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4、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64.85万元和-3,636.94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假设情景一: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
假设情景二: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盈亏平衡,即均为0万元;
假设情景三: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均增长20.36%。
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其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截至2022年末,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0,700股,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2022年末公司总股本扣除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公司2023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
红股;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总股本(股) | 186,347,000 | 186,347,000 | 197,786,127 |
总股本(扣除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部分)(股) | 184,476,300 | 184,476,300 | 195,915,427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 | 179,708,700.00 | ||
情景1: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33,648,478.53 | -33,648,478.53 | -33,648,478.53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36,369,358.66 | -36,369,358.66 | -36,369,358.6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8 | -0.1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8 | -0.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6% | -2.51% | -2.35%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20 | -0.20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20 | -0.2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66% | -2.71% | -2.55% |
情景2: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盈亏平衡,即均为0万元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33,648,478.53 | 0.00 | 0.00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36,369,358.66 | 0.00 | 0.0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00 | 0.0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00 | 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6% | 0.00% | 0.00%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00 | 0.00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00 | 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66% | 0.00% | 0.00% |
情景3: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均增长20.36%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 | -33,648,478.53 | 175,819,402.51 | 175,819,402.51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 -36,369,358.66 | 161,958,338.91 | 161,958,338.9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97 | 0.9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97 | 0.95 |
项目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6% | 12.17% | 11.45%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90 | 0.87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20 | 0.90 | 0.8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66% | 11.21% | 10.55% |
注:1、因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可预测,上述测算中的净利润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影响。
2、上表中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具体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
(4)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加强业务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述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新当选的董事以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前述承诺。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