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未发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
2、公司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认,各激励对象的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均在80分以上。
3、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股份318,718股将全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18,718股解除限售并上市。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曙衢 郭云沛 杨智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