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5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5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79号),经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2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524,170.7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75,829.2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3300006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8,524,170.76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156,603.77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已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资金 |
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792,452.83 | 792,452.83 |
2 | 律师费用 | 188,679.25 | 188,679.25 |
3 | 发行手续费 | 175,471.69 | 175,471.69 |
合计 | 1,156,603.77 | 1,156,603.77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3300124号),报告意见认为:晟楠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9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3300124号)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