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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09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6 月 8 日,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 6 号公司 7 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6 月 1 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
事 9 人,9 位董事分别通过传真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具体修订条款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12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的议案》。
    《 利 润 分 配 管 理 制 度 》 于 2012 年 6 月 9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述两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6 月 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
       分配股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利润
       (二)、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分配政策为: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如无
                                              董事会认为的或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
                                              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或根据公
                                              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及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当年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以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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