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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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993 号文、穗外经贸资函[2007]271
号文和穗开管企[2007]787 号文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
粤穗总字第 010561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45 万股,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Vtron Technologies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 6 号
邮政编码: 5106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1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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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责任、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通过产
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致力于持续改善人们信息沟通的效率与品质,坚
持不懈,努力发展成为可视化信息交流与互动领域的世界级公司,为股东创造持
久、高效的回报,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显
示产品、电子控制与显示处理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原材料、视频图像处理及传输
产品、信息沟通与信息互动数字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数字
系统,从事同类电子产品批发业务及佣金代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
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上述产品的系统集成、技术支持及售后
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
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威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发起人
股东的出资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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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所持股份 占股份总额
发起人
(股) 比例(%)
149,125,500
威创投资有限公司
8,017,500
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207,000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350,000
总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14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