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及核查林程先生、陈宇峰先生、李胜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林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宇峰先生、李胜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胜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胜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先认可,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召集、召开
及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乔 罗玉涛 王大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