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巨湾技研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拟在当地分批建设合计4GWh产能的极速充电(XFC)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产品的南海生产基地,有利于推动公司合作产业项目的布局、展开和落地,取得研发能力、市场开拓和产能扩充的全方位进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乔 罗玉涛 王大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