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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证券代码:83971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NINGXIN NEW MATERIAL Co., LTD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工南大道96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二〇二三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或采取其他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或其他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如有)。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预案》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或采取其他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或其他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石墨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改进生产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业务能力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进一步落实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监督,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7)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行为。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愿意承担因未履行本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若公司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公司认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本企业同意终止该业务,或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

4、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5、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人/本企业直接原因造成的,并经法律认定的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本企业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3、公司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4、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八)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破发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破发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以下简称“破发稳价触发条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不具可比性的,收盘价应作

相应调整),本人将履行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破发稳价触发条件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公司公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上述公告完成后,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该等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本人本次增持的情况报告。

本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本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的5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包括本人在公司股价低于净资产时所实施的增持计划)合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税后薪酬的100%;(2)本人在该等增持计划下的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接收公司向本人发放股东分红及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股东企巢简道、众利简道、简道众创、云和正奇、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智禾投资有限公司、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自愿销售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于锁定期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承担本次发行上市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及项目相关人员已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承担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4.6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911.62万元、7,213.14万元和9,066.22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和公司管理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前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未能妥善处理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生产经营问题,发行人将面临业绩无法保持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2、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下游锂电、光伏、人造金刚石、冶金、化工、半导体、电火花及模具加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特种石墨的产量、销量也在持续增长,但价格波动较大。2018年市场行情处于高点时,模压特种石墨市场价格约为35,000元/吨,2019年市场行情回落后,市场价格最低约为22,000元/吨,2020年末随着下游锂电、光伏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市场价格持续走高,2022年产品单价再度回到高位,市场平均价格最高可达36,000元/吨左右,整体波动幅度较大。报告期内,尽管发行人的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但受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利润也呈现出较大的波动。如果未来特种石墨产品的价格仍出现较大的波动,将会给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带来不确定性。

3、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从我国特种石墨行业市场竞争情况来看,行业上游的特种石墨材料生产企业

规模相对较大,集中度相对较高;而行业中下游的特种石墨制品加工企业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烈,目前整个特种石墨行业尚无一家企业能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决定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下游锂电、光伏等下游终端行业进入发展的高峰期,行业内的投资需求及生产设备更新换代需求旺盛,特种石墨制品作为其生产的必要物资,需求快速提升,短期的供需失衡导致特种石墨的市场价格持续走高,使得炭素行业利润水平大幅提高,可能会吸引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增加投入或更多的新企业加入,从而增加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若发行人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继续保持优势,可能会导致市场份额下降,主营产品失去竞争力,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导致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下滑。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生产特种石墨的主要原材料及辅料为煅后石油焦、沥青焦、中温沥青、高温沥青等,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副产品,其价格受全球及国内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市场的供需变化、上游原材料及下游产品的价格波动以及参与者的心态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波动较为频繁,原料价格的变动与产品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和幅度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给特种石墨行业企业的运营及风险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2021年以来,随着全球通胀预期的升温,大宗商品价格呈现加速上涨,而锂电等新能源行业的高景气度亦带动了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受此影响,发行人2022年毛利率较上年有所下滑。尽管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大幅上涨,将给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受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和市场景气度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特种石墨产品终端应用的主要领域为锂电、光伏、人造金刚石等行业,其中锂电、光伏行业或其配套行业存在依赖国家政策补贴的情形,且2018、2019年出现国家政策补贴下降、行业标准提高等情况;人造金刚石行业则在2019年受到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出现市场需求回落,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形。2020年底以来,在全球碳减排的大背景下,光伏、锂电等新能源行业市场行情持续走高,行业内各大知名企业纷纷公布扩产计划;而随着光伏、半导体、消费电子、及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等下游行业的需

求增长,人造金刚石行业亦迎来了市场高景气。终端旺盛的需求带动了产业链的高景气度,特种石墨产品市场价格快速提高,发行人的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形。未来如上述下游行业因产业政策或行业景气度持续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984.97万元、14,564.90万元和17,677.77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21.75%、15.81%和11.23%,占流动资产总额的

35.74%、27.98%和23.8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规模上涨。尽管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98%,且已制订合理的坏账计提政策并有效执行,但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7、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所处石墨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建造厂房、生产线和购置大型设备,资金需求量大,且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标准三焙化特种石墨产品的生产周期为7-8个月,每道工序均会产生一定量的存货,对资金的占用需求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银行借款余额分别为12,105.00万元、20,250.00万元和47,94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募集资金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的营运资金缺口,增加了发行人融资需求,提高了发行人的偿债压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29,710.42万元,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对营运资金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管控,或经营回款不佳,且不能及时获取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增量资金,使得资金周转不畅,将导致发行人可能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及其他支付义务等流动性风险。

8、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石墨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受发行人产品结构、市场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

分别为34.43%、37.07%和33.34%。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该项目投产后,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行业,为负极材料生产用坩埚。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假设前提出现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例如下游锂电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使得募投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从而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得到充分消化,以及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5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85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宁新新材”,股票代码为“83971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5月26日

(三)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四)证券代码:8397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093,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6,584,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273,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764,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194,87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9,194,87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898,52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7,389,52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63,68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491,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14.68元/股,本次发行前股本为69,82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93,093,4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13.67亿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及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7,213.14万元及9,066.2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5.71%及16.72%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Ningxin New Materi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69,820,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航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5月2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工南大道966号
经营范围高纯石墨、石墨制品、电极、碳化硅、增碳剂、金刚石材料、炉料(不含危险品)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特种石墨及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邮政编码330700
电话0795-4607588
传真0795-4509033
互联网网址http://www.jxningxin.com
电子邮箱nxts1688@sina.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田家利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95-460758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9,750,000股、8,410,000股和5,250,000股,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2,224,000股,四者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25,634,000股,持股比例为36.71%(本次发行前)、27.54%(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26.54%(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以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李海航先生,197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1年4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江西申新碳素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海航先生先后参与并主持了公司高密度高强度石墨技术研发项目、全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焙烧窑炉改造项目、产品短流程项目等多项科研课题,并取得了《一种高纯石墨高温石墨化炉》《一种用于生产高纯石墨焙烧炉》等多项专利技术,对特种石墨生产及研发具有丰富的经验。邓达琴女士,196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宜春学院会计学专业、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学历,美国索菲亚大学MBA。1984年9月至1989年7月,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奉新支行,任会计;1989年8月至2001年7月,就职于江西特种电炭有限公司,任公司财务科长;2001年8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江西申新碳素有限公司,任公司财务主管;2007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兼任宜春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奉新县第十三届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李江标先生,197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江西宁新碳素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江标先生先后参与并主持了公司光伏专用特种石墨项目、电火花行业专用特种石墨项目等多个专项研究课题,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具有丰富的特种石墨专业化定制研发经验。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李海航9,750,000187,000董事、总经理2021/11/21-2024/11/20
2邓达琴8,410,000166,000董事长2021/11/21-2024/11/20
3李江标5,250,000166,000董事、副总经理2021/11/21-2024/11/20
4田家利151,000-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11/21-2024/11/20
5邓婷615,000-董事2021/11/21-2024/11/20
6谢峰--独立董事2021/11/21-2024/11/20
7郭东--独立董事2021/11/21-2024/11/20
8李专--独立董事2021/11/21-2024/11/20
9邓永鸿--监事会主席2021/11/21-2024/11/20
10彭昭--监事2021/11/21-2024/11/20
11洪慧秀-20,000职工代表监事2021/11/21-2024/11/20
12刘春根--副总经理2021/11/21-2024/11/20
13邓聪秀--财务总监2021/11/21-2024/11/20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平安证券宁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宁新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宁新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认购数量为153.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6.57%,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72%,其中延期交付114.75万股,非延期交付38.2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平安证券宁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ZV097
管理人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平安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成立日期2023年4月12日
备案日期2023年4月19日
到期日2028年4月12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2,295.00万元

参与宁新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认购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实际缴款金额(万元)实际认购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1邓达琴董事长核心员工300.0013.07%宁新新材
2李海航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150.006.54%宁新新材
3李江标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00.0013.07%宁新新材
4田家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30.0014.38%宁新新材
5邓婷董事核心员工270.0011.76%宁新新材
6邓聪秀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240.0010.46%宁新新材
7刘春根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150.006.54%宁新新材
8鞠国军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50.006.54%子公司宁和达
9王忠伟子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150.006.54%子公司宁和达
10梁琦子公司国际贸易经理核心员工255.0011.11%子公司宁和达
合计2,295.00100.00%-

(二)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海航9,750,00013.96%9,750,00010.47%9,750,00010.09%(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
邓达琴8,410,00012.05%8,410,0009.03%8,410,0008.71%(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李江标5,250,0007.52%5,250,0005.64%5,250,0005.4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224,0003.19%2,224,0002.39%2,224,0002.3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田家利151,0000.22%151,0000.16%151,0000.16%(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邓婷615,0000.88%615,0000.66%615,0000.6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
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2,850,0004.08%2,850,0003.06%2,850,0002.95%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498,8462.15%1,498,8461.61%1,498,8461.55%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北京简道众创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1,000,0001.43%1,000,0001.07%1,000,0001.0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无锡太湖云和正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4.30%3,000,0003.22%3,000,0003.1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3.58%2,500,0002.69%2,500,0002.59%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北京智禾投资有限公司2,300,0003.29%2,300,0002.47%2,300,0002.38%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泰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25,0002.61%1,825,0001.96%1,825,0001.89%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北京华清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61,0001.95%1,361,0001.46%1,361,0001.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平安证券宁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00.00%382,5000.41%1,530,0001.58%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驻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驻点数学家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362,5000.39%1,450,0001.5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江西志道投资有限公司00.00%168,6800.18%674,6800.7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诚泰(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弘扬价值成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100,0000.11%400,0000.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厦门冠亚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00%75,0000.08%300,0000.3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00.00%50,0000.05%200,0000.2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00%25,0000.03%100,0000.1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42,734,84661.21%43,898,52647.16%47,389,52649.07%--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7,085,15438.79%49,194,87452.84%49,194,87450.93%--
合计69,820,000100.00%93,093,400100.00%96,584,400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海航9,750,00010.47%(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邓达琴8,410,0009.03%(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李江标5,250,0005.6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5.37%无限售
5无锡太湖云和正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3.2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6奉新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3.22%无限售
7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2,850,0003.06%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8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2.69%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9北京智禾投资有限公司2,300,0002.4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10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224,0002.39%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
合计44,284,00047.57%-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海航9,750,00010.09%(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邓达琴8,410,0008.71%(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李江标5,250,0005.4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5.18%无限售
5无锡太湖云和正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3.1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6奉新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3.11%无限售
7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2,850,0002.95%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8北京德源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002.59%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9北京智禾投资有限公司2,300,0002.38%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内
10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224,0002.3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
合计44,284,00045.85%-

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3,273,4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6,764,4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4.6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5.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58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7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653,512.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239号《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7.3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5月16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653,512.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8,372,357.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281,154.50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37.2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108.7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718.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988.3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800.32万元;

(3)律师费:212.26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31.1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75.5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76.7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0,328.1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181.3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方正承销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5月11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491,0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2,109,720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6,764,400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96,584,400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方正承销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此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方正承销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8115701012400288221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4010078801100001941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36050110236100000518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505040100100068588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8115701012800289063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项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含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雯、余朝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平
保荐代表人陈雯、余朝晖
项目协办人杨朋
项目其他成员王礼、吕思阳、贝达明、朱雨楠、杜茜
联系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99179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本次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方正承销保荐同意作为宁新新材本次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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