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证券代码:
60528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罗曼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罗曼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罗曼股份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罗曼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5)。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27)。
4、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5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罗曼股份董事会调整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罗曼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合计18.40万股。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名调整为2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40万股调整为1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98.00万股调整为179.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22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8.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1人。
4、授予价格:14.66元/股。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张啸风 | 常务副总经理 | 12.00 | 6.68% | 0.11% |
2 | 王 聚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 | 6.68% | 0.11% |
3 | 张 晨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4.50 | 2.51% | 0.04%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8人) | 119.50 | 66.54% | 1.10% | ||
首次授予合计(21人) | 148.00 | 82.41% | 1.3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罗曼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3、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王茜联系电话:021-52583137传 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