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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鑫宏业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对鑫宏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9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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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4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2022年第43次审议会议,认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略配售方案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427.4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64.12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5.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不超过121.3735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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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三)参与规模
1、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6,240.00万元,其中,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40万元;
2、中信建投投资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
量的5.00%,即不超过121.3735万股。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如发生上述情形,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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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主体(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中信建投投资,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ZR849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成立日期 | 2023年3月20日 |
备案日期 | 2023年3月27日 |
募集资金规模 | 4,000万元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实际支配主体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参与人员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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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1 | 卜晓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500 | 62.50%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孙群霞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500 | 37.50% | 高级管理人员 |
合计 | 4,000 | 100.00% | - |
注: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6,240万元,其中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8)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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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并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具体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已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综上,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定。
2023年3月27日,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其通过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限售期限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ZR851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成立日期 | 2023年3月20日 |
备案日期 | 2023年3月27日 |
募集资金规模 | 2,240万元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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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配主体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参与人员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1 | 刘爱玲 | 财务部经理 | 360 | 16.07% | 核心员工 |
2 | 丁浩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0 | 8.93%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王祺 | 市场部光伏业务经理 | 200 | 8.93% | 核心员工 |
4 | 陈玲 | 品管部经理 | 130 | 5.80% | 核心员工 |
5 | 匡平 | 线束车间经理 | 130 | 5.80% | 核心员工 |
6 | 赵也 | 研发技术检测中心经理 | 110 | 4.91% | 核心员工 |
7 | 谢超 | 市场部外贸业务经理 | 110 | 4.91% | 核心员工 |
8 | 赵凯斌 | 生产部经理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9 | 王中叶 | 审计部经理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0 | 姜达龙 | 辐照中心主管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1 | 陈慧 | PMC中心主管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2 | 赵树朋 | 光伏事业负责人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3 | 魏三土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 | 4.46% | 高级管理人员 |
14 | 曹剑敏 | 人资行政部后勤主管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5 | 陈秋红 | 线束车间主管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6 | 葛婷婷 | 人资行政部主管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17 | 陆幼芬 | 胶料车间经理 | 100 | 4.46% | 核心员工 |
合计 | 2,240 | 100.00% | - |
注: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6,240万元,其中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40万元。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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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8)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综上所述,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并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具体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已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综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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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其通过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限售期限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中信建投投资(如有)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法定代表人 | 徐炯炜 |
注册资本 | 6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2)关联关系
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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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信建投证券持有100%股权,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中信建投投资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限售期限
如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信建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协议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同时约定了认购数量、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分别为SZR849、SZR851),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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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和中信建投投资(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和中信建投投资(如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和中信建投投资(如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