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淑) | (季至宇) | (周雄俊) |